六盘水企业落户产业园,工业用地怎么拿才稳妥?

六盘水做机械加工的老周,前阵子在招商会上签了一份入园意向书。园区招商的人说得很热情:先进来建厂,手续后面补。老周心里犯嘀咕:地都没办下来就动工,真出问题算谁的?今天就把产业园拿地这回事,按法律上的程序一步步讲清楚。

一、入园拿地,先分清出让、租赁和划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十七条说得很明白: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划拨不是想用就能用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列得清清楚楚:划拨只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特定情形。企业进园区搞生产,走的基本是出让或者租赁,别把“划拨”想得太容易。

二、工业用地出让最高50年,出让金缴清才能动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十二条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是五十年。这跟住宅用地的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四十年都不是一回事,签合同的时候年限要看清。

更重要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先建厂、后补手续”的说法,听着顺耳,法律上站不住。

三、地不是私下给的:公开交易是底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同样要求: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所以,招商会上说的“这快地就给你们企业了”,听听可以,当不得真。地最终给谁、什么价、什么条件,要看法定程序走完之后的出让合同,不是看谁承诺得爽快。

四、招商承诺写进合同,才有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换句话说,政府依法作出来的承诺,受条例保护,不能因为换届、调人就翻脸。但前提是“依法作出”:供地时间、地块位置、价格、交付条件这些,能写进书面文件就写进去,口头说的话,落到纸上才有底气。

写在最后

老周后来听了建议:先把用地手续的事问清楚,再决定动不动工。这一步走对了。

企业入园是大事,动辄几百万投入。拿地之前,把土地性质、出让年限、价格、交付时间、手续节点逐项核对,把招商承诺落实到合同里,比什么都重要。手续没办完就急着建厂,一旦被认定违法用地,损失的是自己。

常见问题

一般不能。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划拨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企业入园搞生产基本走出让或租赁。
五十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五十年,与居住用地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不同。
不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缴纳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开工前还要依法取得用地批准等手续,先建后补存在违法用地风险。
要谨慎。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经营性用地应当通过公开交易平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商协议不等于供地手续,最终以依法签订的出让合同为准。
可以依法主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政府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换届、机构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的,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并补偿损失。
存在违法用地风险,可能面临责令停止、限期改正乃至行政处罚,前期投入可能受损。建议先办好用地批准和供地手续再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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